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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等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等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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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千实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行业资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共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含1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2家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和GBZ 175—2006《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项标准自颁布以来,对提高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水平、降低工业射线探伤放射事故的发生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射线探伤技术的改进,这3项标准已难以满足对工业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为方便监督管理部门、探伤从业人员以及监测评价等相关人员使用,有关部门对这3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17—2022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新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γ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适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线探伤机和γ射线探伤机进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标准文件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

  文件首先对工业探伤、X射线探伤机、固定式探伤、移动式探伤、管道爬行器等专业术语进行了界定。还对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探伤机的放射防护要求、固定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移动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检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其中,在放射防护检测方面,文件指出,应选用合适的放射防护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取得相应证书,使用前应对辐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有物理损坏、调零、电池、仪器对射线的响应等。

  GBZ 117—2022替代原有标准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4—202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

  新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健康要求和健康监护内容,适用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运行和关键岗位人员可参考使用。

  文件首先对核动力厂、核设施营运单位等相关专业术语是定义进行了界定。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操纵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能够胜任操纵人员岗位工作,文件提出,核动力厂在选拔、培训操纵人员之前应对其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且在其持照工作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操纵人员离岗时的健康监护按照 GBZ 98 要求进行等。

  此外,文件还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健康基本要求、身体健康要求、心理健康要求、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医学证明格式、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记录和保存 等内容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GBZ/T 164—2022替代原有标准GBZ/T 164—2004。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GBZ/T 327—2022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工作场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辅助用室、卫生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等要求。 标准文件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不适用于核电厂退役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其他堆型的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可参照执行。

  文件首先对核电厂、核岛、常规岛等相关专业术语是定义进行了界定。还提出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营运单位和承包商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核电厂的设计应符合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等7项基本要求。

  另外,文件对应急措施的一般要求、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应急措施、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应急措施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说明。